朋友間無償幫開車,途中發(fā)生車禍,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?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追償權糾紛案給出了答案。

  據悉,姬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。2023年7月,應姬某請托,陳某無償將其車輛從?谑虚_至東方市。途中,陳某在環(huán)島高速公路追尾案外人曹某車輛,造成兩車及護欄損壞。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
  經法院調解,陳某賠償姬某車輛維修費3萬元。曹某經保險理賠后仍有2.17萬余元損失,法院判決姬某經營的江蘇省江陰市某汽車配件商行賠償該款項。汽配商行支付該款項后,于2024年6月,以陳某存在重大過失為由訴至法院追償2.17萬余元,一審法院予以支持。陳某不服上訴。

 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,陳某的行為屬好意施惠。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為,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,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造成了損害事實,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  該案中,陳某具備駕駛資格,無飲酒、醉駕等行為,僅因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追尾,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。若要求其賠償,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友善相悖,故對汽配商行主張的賠償數額,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,判決撤銷一審判決,駁回汽配商行的訴訟請求。(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通訊員 羅鳳靈)

編輯:熊峻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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